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О八二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茲查,被告乙○○前因詐欺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經查,被告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刑事保證書影本、保證金收據影本、送達證書、拘提回函可稽,認與上開規定相符,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到庭稱找不到被告,亦無被告新址等語,是被告既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