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92號原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世龍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6,000元(貳佰肆拾玖萬陸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5,250元(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