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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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湖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吳詩薇
被  告   張恩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湖簡字第143號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林銘宏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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