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6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676號債權人嘉義縣新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瑞仁 債務人 何朝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四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即0.31746)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即0.96)計算之違約金,㈣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四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即0.31746)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即0.96)計算之違約金㈤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四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即0.31746)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即0.96)計算之違約金㈥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四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即0.31746)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即
0.96)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