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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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7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原債權人即原告之委託人泰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本件標的之金額,應核定為4,240,000元(計算式:2,240,000+2,000,000=4,24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976元,扣抵前繳14,266元外,尚應補繳28,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