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7號原告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 梁世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聲請對連帶債務人即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乙○○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否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尚欠明瞭),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1,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511元,扣抵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39,0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請提出原告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並依起訴狀之格式提出準備書狀,須按被告人數附繕本(含證據)。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