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86號原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志榮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張麗霞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蔡志榮、 蔡志昌 、 姜淑卿 、 蔡宗甫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前開各繼承人每人應繼分之具體比例(依昭穆輩份、配偶或血親等關係及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44條等規定分別計算之)?
三、被繼承人張麗霞之遺產?若為土地則提出「地號全部」之登記謄本及登記異動索引資料。
四、按新台幣43,899元或被代位分割遺產(蔡志榮應繼分)之價額(以較低者為準)繳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