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 黃章榮 等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黃章榮、 葉林淳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蓉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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