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1號原告 徐宏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煌坤 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
二、被告葉煌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蓉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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