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9號原告傅㚬卉上列原告和被告 張良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張良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住居所。
二、重新提出載明原告住居所及經原告簽名或用印之起訴狀,並提出繕本。
三、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