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再易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再易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82號再審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葉士毅葉阿長 間租佃爭議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08年6月20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139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再審之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107年度上字第139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0,
743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再審之訴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林純如法官湯千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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