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9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9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949號債權人金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李秀娥 債務人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陸仟柒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0年度司促字第6949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0年4月29日│41,700元│100年4月29日│PUA0000000│├──┼─────────┼───────────┼───────────┼───────────┤│002│100年4月29日│950,000元│100年4月29日│PUA0000000│├──┼─────────┼───────────┼───────────┼───────────┤│003│100年5月7日│178,500元│100年5月9日│PUA0000000│├──┼─────────┼───────────┼───────────┼───────────┤│004│100年5月9日│401,500元│100年5月9日│PUA0000000│├──┼─────────┼───────────┼───────────┼───────────┤│005│100年5月11日│333,300元│100年5月11日│PUA0000000│├──┼─────────┼───────────┼───────────┼───────────┤│006│100年5月13日│41,700元│100年5月13日│PU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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