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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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2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智程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100年度聲沒字第
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零肆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末按,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被告康智程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於被告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以99年度偵字第275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本件扣案白色結晶1包經送驗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驗後淨重0.047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0年1月24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足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