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709號債權人傑出家庭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蘇志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明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聲請金額是否有誤?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元與所附存證信函所示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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