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35號原告癸○○
巳○○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燦奎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卯○○
庚○○兼訴訟代理人辛○○被告乙○○
己○○
59弄午○○辰○○壬○○戊○○丁0000000丑○○子○○丙○○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