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31號聲請人 周福興 相對人楊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又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家境清寒,且為身障人士及重大傷病患者,前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曾另案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嗣於一百年三月十六日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准予全部扶助,是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一00年度婚字第四一四號),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身心障礙手冊(均影本)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救字第一四號裁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九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
三、經查,聲請人無所得收入、家境清寒,之前即曾先後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分別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前揭證物附卷可證,自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熾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書記官郭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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