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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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3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馮正義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正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正義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經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交易字第28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簡字第63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2案,復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78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受刑人又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交易字第1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6年6月20日起入監接續執行前揭諸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7年9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701826390號核准其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11月19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0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0月3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9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7018263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