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王鶴翔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 律師被告 張照欣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101年度易字第3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黃齡玉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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