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08號原告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曉莉 被告金饌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柏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本件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