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遺棄致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緝字第19號上訴人 黃嘉慶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嘉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嘉慶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林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