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5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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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57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本院96年度促字第45931號),惟被告甲○○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628元,應
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3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