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41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
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徵第2審裁判費2,325元
436條之1第3項、第4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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