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486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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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劉珍玲 原名 劉家薇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486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9月19日下午2時3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定安
 法院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貳仟陸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單資料查
詢、消費帳單明細查詢、債權讓與證明書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法院書記官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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