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告 胡凱逸
蔡建文 張義中 上列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100年度訴字第10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陳銘壎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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