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秩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桃秩字第176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
97年4月16日德警分刑秩字第097300513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
元。扣案吸食K他命用之吸管壹支、第三級毒品K他命壹杯(含
杯毛重參點貳伍公克)、第三級毒品K他命陸包(含袋毛重玖點
參公克)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4月15日00時許。
(二)地點:在桃園縣八德市○○街29之2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迷幻物品之第三級毒品K
      他命。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吸食K他命用之吸管1支、第三級毒品K他命1杯(含杯
毛重3.25公克)、K他命6包(含袋毛重9.3公克)扣案
可證。
(三)被移送人經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呈K他命陽
性反應,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檢體監管紀錄表、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
在卷可稽。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違
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扣案之K他命,係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3級毒品,而
依同條例第11條之1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自
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查禁物,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不論屬於行為人與否,應予沒
入。又扣案吸食K他命用之吸管1支為被移送人所有,供違
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亦
應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1項第2款、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尹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院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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