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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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282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 劉才福 即
福揚企業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6,000元,應繳
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9,99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