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466號
原 告 盟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頡營造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4,6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870元,扣除原告前繳新臺幣1,0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1,8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