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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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07號聲請人乙○○
6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最近二個月內之抵押物謄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簡易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范鳳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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