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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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76號原告 劉俊豪 被告 劉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該條款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程序中亦有準用。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3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經囑託送達於原告陳報之住所後,固以無人應門退回,然該項裁定復經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並於104年2月9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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