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53號原告 柯火龍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
沈暐翔 律師被告 蕭傑駿 訴訟代理人 魏克仁 律師
蕭福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中關於「本院於民國104年月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