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6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036號聲請人 卓振賢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韻儒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確認相對人住所地「台北市縣中和市」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三、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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