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9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語蓁
被   告  顏詩凱 (即 蕭湘仁 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顏小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顏詩凱為被告蕭湘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
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
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
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
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蕭湘仁於民國110年1月22日判決後之同年1月27
日死亡,繼承人為其子顏詩凱,有被告蕭湘仁之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繼承人顏詩凱之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桃園簡易庭民視科查詢簡答表、索
引卡查詢證明可參;且兩造迄未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依
上開說明,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蕭湘仁之繼承人顏詩凱
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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