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號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潘志豪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黃睦涵 律師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行「附表一編號8」應更正為「附表一編號25」。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於主文欄第二行關於「附表一編號8」為「附表一編號25」之誤繕,且對照事實、理由及附表一所載,主文欄第二行關於「附表一編號8」為明顯之誤寫,然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