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423號
原 告 簡洋州
訴訟代理人 洪嘉蔚 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紫菱
被 告 簡東海
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 律師
被 告 李丁文
林秀琴
洪俊麟
洪世鑫
張松祿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另指定民國110年
6月1日下午3時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