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簡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423號
原   告  簡洋州
訴訟代理人  洪嘉蔚 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紫菱
被   告  簡東海
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 律師
被   告  李丁文
       林秀琴
       洪俊麟
       洪世鑫
       張松祿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另指定民國110年
6月1日下午3時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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