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20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3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區域計畫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00320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南投縣政府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區域計畫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係以:按系爭農地若無違法使用,難逕以系爭土地尚無作物為由,作為有無違法之考量。即便系爭農地上僅有數株青蔥蔬菜,皆為財產,且系爭農地仍屬私有,豈無搭築圍牆之權利?原判決顯違反人情事理、經驗法則。再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於農牧用地欄內並無明文規定農地旁之圍牆,有何搭建上之限制,是若有圍牆者,亦無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即使圍牆依建築相關法規屬於雜項工作物,應申請農業機關同意使用而未申請,亦不當然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是原判決以未申請許可使用為違反本件區域計畫法云云,亦屬判決不備理由等語,為其理由。惟核其所陳上述理由,無非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未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璽君
法官林茂權法官鄭忠仁法官黃本仁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王福瀛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