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即具保人因賭博案件於執行時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四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賭博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於該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四九七七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該保證金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以被告逃匿為由,聲請將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樊季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