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一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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