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三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吳誠修 律師
陳國雄 律師被告丙○○住台北縣○○鎮○○路○○○巷三之五號二樓
甲○○住乙○○住台北縣○○鎮○○路○○○巷○號戊○○○住台北縣○○鎮○○路○○○號右三人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從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B書記官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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