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七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三五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蕭一弘法官林海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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