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自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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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自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自緝字第一七號
自訴人 王永豊 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茲查該被告因冠心病合併不穩定性心絞痛、陳舊性腦中風及高血壓住院治療,因疾病不能到庭,有診斷證明書、病危通知書在卷可憑,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毛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章宏萱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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