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2562號
上 訴 人 甲○○
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蔡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