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調字第16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小調字第1625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工作地台北縣板橋市○○街80之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委任契約第7條規定:「本委任契約所生爭議
,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借
據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
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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