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秩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中秩字第779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6
年08月23日中分二警偵字第096002584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
元。扣案之K他命貳包(分別毛重為四點六公克及五公克)均沒
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6年8月18日約1至2時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2段68號(夏都汽車旅館218號
房內)。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K他命(Ketamine)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採集被移送人甲○○之尿液檢驗結果,經中山醫學大
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2007年9月27日、實驗
編號:0000000之尿液檢驗報告結果,判定檢出愷他命

(三)經警查獲,並有搜索扣押筆錄、及被移送人所有供吸食
所用之K他命2包(分別毛重為4.6公克及5公克)扣案
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K他命2包(分別毛重為4.6公克及5公克),為查禁物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規定沒
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2
項、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黃峻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萬8千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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