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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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1366號原告合作金庫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笙企業有限公司、丁○○、 楊淑豬 、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08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91,
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