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進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進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進添因妨害風化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林進添於附表所示時間因妨害風化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1、
2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02年10月22日,而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2年10月22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又於受刑人林進添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年1月25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然新法之規定對本件受刑人並無何有利或不利之處,自毋須為新舊法之比較,而應適用裁判時法,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風化│妨害風化│妨害風化│├────────┼────────┼────────┼────────┤│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9月3日│101年9月23日│102年1月5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8│101年度偵字第18│102年度偵字第25││查││848、20031號│848、20031號│47、983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7│102年度訴字第27│102年度審訴字第││實││6號│6號│1469號││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26日│102年9月26日│102年11月15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2年10月22日│102年10月22日│102年12月10日│├──┴─────┼────────┴────────┴────────┤│備註│㈠附表編號1、2之罪,業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㈡附表編號3、4之罪,業經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4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4│││├────────┼────────┼────────┼────────┤│罪名│妨害風化│││├────────┼────────┼────────┼────────┤│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18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5││││查││47、983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實││1469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15日│││├──┼─────┼────────┼────────┼────────┤│確│法院│同上││││定├─────┼────────┼────────┼────────┤│判│案號│同上││││決├─────┼────────┼────────┼────────┤││確定日期│102年12月10日│││├──┴─────┼────────┴────────┴────────┤│備註│㈠附表編號1、2之罪,業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㈡附表編號3、4之罪,業經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4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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