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84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為本件遺失票據之發票人之法定代理人,非屬票據權利人,請具狀更正本件聲請人及掛失止付通知人為信儂企業有限公司,並列台端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且提出更正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聲請狀所載之發票日99年4月5日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99年5月27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三、並請一併釋明帳號應為0000-00-000000-00或0000-00-00000-000。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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