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2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2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245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曾泰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陸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泰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債務人至100年11月13日止累計22,462元正未給付,其中20,647元為消費款;1,115元為循環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曾泰山於99年12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99年12月14日起至104年12月14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1月21日止累計141,782元正未給付,其中136,366元為本金;4,432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曾泰山於100年7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360,000元,約定自100年7月14日起至103年7月14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22採非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1月21日止累計364,360元正未給付,其中351,712元為本金;11,664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5245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泰山│100年11月14│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0647││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曾泰山│100年11月22│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99%│││136366││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曾泰山│100年11月22│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22%│││351712││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