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8號原告 邱陳圭 被告 宋文超 上列被告宋文超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16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魏玉英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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