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9359號債權人高雄市大樹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正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志賢 、 莊瓊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加速條款。
二、釋明債務人是否連帶,如為連帶,請具狀更正。
三、債務人賴志賢、莊瓊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