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44號債權人 李采容誠友重機械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達昇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達昇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在債權人誠友重機械企業社場內維修,積欠維修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零貳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無法得知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並依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資料查詢系統所示,查無此債務人公司,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債權人經合法送達逾期仍未補正,此有本院通知及其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達昇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旺誠

更多裁判書